您现在的位置:首页 > 新闻动态 > 智慧口岸

全国人大谈生物安全法

来源:厦门卫健医药有限公司日期:2021-02-09字号:

2月3日,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介绍有关生物安全法的制定情况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表示,在制定生物安全法的过程中,法工委对生物安全领域的主要风险进行系统梳理和规范,完善防范机制,健全基本制度,全面防控各类生物安全风险,“这在各国生物安全立法中尚属首例”。

2020年10月17日,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生物安全法,将自2021年4月15日即中国第六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起施行。该法明确了生物安全的重要地位和原则,规定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。

袁杰介绍,生物安全法对各类与生物安全相关的主体和活动严格要求,明底线、划杠杠、立规矩,加强监管,严防生物安全事件发生,确保安全。同时,支持生物安全事业发展,鼓励生物科技创新,加强生物基础科学研究和专业人才培养,加快生物安全国家战略资源平台建设,促进生物技术和生物产业健康发展。 在风险防控上,突出预防为先。袁杰介绍,一方面,国家建立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,主动开展监测,及时进行预警,依法采取防控措施;另一方面,要求从事生物安全相关活动的主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,严格遵守管理规范。这样双轮驱动、双管齐下,从源头上防止生物安全风险发生。 此外,根据不同的风险来源划定不同的生物安全领域,在各领域内又区分活动的风险程度和危害大小实行分类管理,明确相应的活动要求,规定不同的管理措施,遵循规律、科学应对、精准施策,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。

“生物安全领域总体上属于新兴领域,涉及范围广、发展变化快,有些领域已有法律法规进行调整,有些活动还缺乏法律规范。对已有规定的,进行整合提炼完善,上升为基本制度,并做好衔接、形成合力。”袁杰表示,对暂时还没有规定的,目前能够看得准的,作出针对性规定,填补法律空白;对还需要继续探索的,作出原则性规定,为实践留有余地,也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法规预留接口。 澎湃新闻注意到,在制度建设上,生物安全法还完善了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基本制度。比如,规定建立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、风险调查评估制度、信息共享制度、信息发布制度、名录和清单制度、标准制度、生物安全审查制度、应急制度、调查溯源制度、国家准入制度和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等11项基本制度。

同时,健全各类具体风险防范和应对制度。针对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、动植物疫情,生物技术研究、开发与应用,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,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安全,生物恐怖袭击和生物武器威胁等生物安全风险,分设专章作出针对性规定。此外,还加强生物安全能力建设,从严设定法律责任。